根据国务院颁布的《药品管理法》、《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印发的《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1、 医院建立由分管院长负责,医疗管理、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日常管理工作。
2、 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
3、 医院定期对涉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药学、医护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
4、 医院根据医疗、科研和教学需要,按有关规定购进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保持合理库存。
5、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6、 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薄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7、 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双人清点登记,报医院负责人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8、 药库、门诊药房、住院药房、麻醉科指定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专柜加锁,责任明确,交接班有记录。
精麻药品五项基本管理制度
(一)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药房上墙)
1. 建立由分管药事管理的院领导负责,院办、医务、药剂、护理等部门参加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领导小组,药剂科指定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日常管理工作及网报。
2. 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列入医院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3. 建立并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等制度,制定各岗位人员职责。
4. 根据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要求,做好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方管理工作。
5.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应当掌握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熟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
6. 积极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的培训。
(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供应管理制度(库房上墙) 1.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卫生局批准,采购人员凭《印鉴卡》向本市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2. 抢救病人急需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而本医疗机构无法提供时,可以从其它医疗机构或者定点批发企业紧急借用;抢救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将借用情况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3、医疗机构对过期、损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销毁时,应当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在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
(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调配和使用管理制度(药房上墙)
1. 根据管理需要在二级及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可以在门诊、急诊、住院等药剂科设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柜,库存不得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周转柜应当每天结算。一级医疗机构不得设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柜。
2. 门诊药房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
3. 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处方格式及单张处方最大限量按照《处方管理办法》执行。 4. 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必须写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门诊专用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医师签名、处方各项目不得缺项应当在病历中记录。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5. 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签名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
6. 调剂部门应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内容包括:患者(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
7. 医生在为患者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为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麻醉药品注射剂型仅限于医院内使用或者由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 8. 门诊应为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及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随诊或者复诊制度,每三个月复诊或随诊一次,并将随诊或者复诊情况记入病历。
9. 专用帐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2年。
(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验收、安全储存、保管、发放管理制度 (库房上墙)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2.设立专库或者专柜储存麻醉药品和第类精神药品。 专库应当设有防盗、 防火设施并安装报警装置:专柜应当使用保险柜。专库和专柜应当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3.配备专人负责管理工作,并建立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 精神药品的专用账册。药品入库双人验收,出库双人复核,做到账物相符。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2年。
4.在药品库房中设立独立的专库或者专柜储存第二类精神药品,并建立专用账册,实行专人管理。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2年。
5.药库发放时须双人复核签字,并作登记。
6.每月10日之前,药库管理人员将全院上个月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购进、库存、使用、报损的数量以及流向,通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的监控信息系统实施网报。
(五)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制度(药房上墙)
1.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麻醉、精神药品库必须配备保险柜,门、窗有防盗设施。保险柜安装报警装置。
2.二级及二级以上医疗机构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柜,配备保险柜,药房调配窗口、各病区、手术室存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
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按班应当有记录。
4.对麻醉药品、第类精神药品的购入、储存、发 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者追回:
5.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建立处方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制度
6.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的,再次调配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安部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废贴数量。
7.医院内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收回空安瓿,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办理退库手续
8.收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额、废贴由专人负责计数、在医务管理处的监督下销毁,并作记录。
9.院内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巡查工作由院办指定人员负责。
10.医院发现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丢失或者被盗、被抢的,骗取或者冒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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